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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杨允发、杨传新与伏文辉、刘丹、谢志敏、谭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允发,杨传新,伏文辉,刘丹,谢志敏,谭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39号原告杨允发。原告杨传新。被告伏文辉。被告刘丹。被告谢志敏。被告谭莉。本院受理原告杨允发、杨传新与被告伏文辉、刘丹、谢志敏、谭莉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2013年5月23日,杨允发、杨传新(乙方)与汨罗市黄柏镇大山湾采石场(甲方)签订《汨罗市花岗岩开采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黄柏镇坝上屋组山体表皮清理装车、花岗岩开采等,承包期限为三年,合同签订后,先付30万押金到甲方,合同生效,必须在2013年5月31日进场动工,设备进场,人员购好保险,甲方将押金退还给乙方,伏文辉、谢志敏在合同上代表甲方签字,并加盖汨罗市黄柏镇大山湾采石场公章。合同签订后,杨允发向谢志敏交纳押金27万元,谢志敏向杨允发出具收条一张,并在收条上加盖汨罗市黄柏镇大山湾采石场公章。之后,杨允发、杨传新进场动工。2013年8月29日,汨罗市黄柏镇大山湾采石场被注销。杨允发、杨传新要求退还押金未果,起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谭莉于2014年1月8日与被告谢志敏离婚,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雨���区劳动东路298号3期2栋906号。被告谢志敏目前下落不明,已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谭莉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98号3期2栋906号,被告谢志敏已离开户籍地一年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院对于该案不具有管辖权,鉴于原告已经履行部分合同,本案应该移送合同履行地即被告伏文辉、刘丹住所地汨罗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汨罗市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孙莉萍人民陪审员  叶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明刚二〇一六年一���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 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