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越法民一初字第3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319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越法民一初字第3199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关某。原告陈某诉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及传票,限其于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及答辩期均已届满,被告关某仍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原是普通朋友,后来被告在美国离婚后回国与原告相逢见面,双方于××××年××月××日在广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与自己女儿郑某共同生活,郑某今年19岁。原告与被告婚后相处以后才知道双方性格十分不合,婚后不久就发生争吵。在一次较激烈的争吵后,被告就飞回了美国,时间是2012年6月13日。之后原告打电话到美国给被告,被告也不接电话,至今毫无音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提出离婚诉讼,后撤诉。但撤诉后半年依然无被告的任何音信。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关某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关某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因两地居住聚少离多。原告曾于2013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撤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此后原、被告的感情没有改善。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而自上次离婚诉讼后,双方对夫妻感情未作积极努力和交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由此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关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9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人民陪审员 罗建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诗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