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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某镇村委会,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保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某县某镇村委会,住所地:某县某村。法定代表人某顺坤,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某,某县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男,1948年5月6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某县某村*组。原告某县某镇村委会(以下简称新民村委会)与被告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浩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县某镇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某顺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工作需要受让本村村民某心刚、某心付村部建设用地一处,原告于2014年8月动工修建新民村组织活动中心综合大楼一栋,同年12月竣工并交付使用。2015年8月,被告未经任何人允许,擅自在原告修建的综合楼后约2米处修建私人牛栏一处,对村支两委及村民正常使用该活动中心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某及时拆除修建在原告综合楼后面的牛栏。原告新民村委会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某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设用地转让协议契约一份,拟证明2014年农历6月20日某县某村村民某心刚、某心付将建设用地转让给原告的事实;2、某县某村村部组织活动中心施工图纸十三张,拟证明2014年8月修建新民村组织活动中心,同年12月竣工;3、某县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项目验收单三张,拟证明该工程已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4、某县葫芦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拟证明2014年农历6月20日新民村村民某心刚、某心付将宅基地转让给原告的事实,原告于2014年8月动工修建组织活动中心,同年12月竣工;5、照片六张,拟证明被告某某修建牛栏的事实;6、某天海、某心才、龙桥英证人证言各一份,拟证明2015年8月被告某某擅自在原告受让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牛栏,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被告某某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某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交的6组证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某县某镇村委会为修建村级组织活动中心,于2014年农历6月20日与本村村民某心刚、某心付签订建设用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某心刚、某心付将位于新民村三组某天海小屋外面大公路边上的整块宅基地以20000元价格转让给某县某镇村委会管理使用,四至界限为东至去小水井方某的路为界,南至某顺科猪栏边为界包括鱼坑,西至某心华篱笆为界,北至大公路为界。2014年8月,原告动工修建村部组织活动中心,同年12月竣工。2015年1月28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该活动中心为两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45㎡。2015年8月,被告某某未经允许,擅自在原告土地范围内村部组织活动中心后2米处修建一牛栏,严重影响该活动中心的活动开展。现原告要求被告及时拆除修建在村部组织活动中心后面所建的牛栏。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原告享有某心刚、某心付转让宅基地范围内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被告某某在原告土地范围内修建牛栏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在新民村村部组织活动中心后面所建牛栏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原告新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原告某县某镇村委会村部组织活动中心后面约两米处的牛栏;二、被告某某限期未履行,本院组织强制拆除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某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某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内主动履行其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以某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田浩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运昌附页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六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