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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柯余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柯余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14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剑,居民。被告柯余桂,居民。本院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柯余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原告李某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韦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祖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