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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少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靖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