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少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少民初字第282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赵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靖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