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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4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与陈顺利、郑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陈顺利,郑琴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4272号原告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经营者唐新春。委托代理人陈露露。被告陈顺利。被告郑琴琴。原告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为与被告陈顺利、郑琴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婷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露露到庭,被告陈顺利、郑琴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被告共同��营水晶生意,且与原告有生意上的业务往来。2015年7月至9月期间,两被告从原告处采购货物,多以签单方式。2015年8月19日,被告以面值22500元的中山市古镇琦涯水晶店为出票人的转账支票和现金10000元支付之前拖欠的部分货款,支票尚未在当时予以提取。2015年9月24日,原告持之前的面值为22500元转账支票去提款,被银行以余额不足予以拒付,原告通知被告,被告允诺会将该空头支票的22500元以每月10000元方式予以还款,故双方在2015年10月21日对账时拖欠的货款才为92270元。故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11477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提供证据:1、对账单一份,2015年10月21日二被告在对账单下部手写:截止2015年9月24号欠唐新春货款92270元,并签字确认;2、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一份,出票人��中山市古镇琦涯水晶店,收款人为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金额为22500元;3、兴业银行退票/拒付理由书,拒付理由为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4、二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有买卖水晶的业务往来。2015年8月19日,被告交给原告一张票面金额为22500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及现金10000元,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9月24日,原告到兴业银行中山古镇支行兑付时,银行以余额不足拒付。2015年10月21日,二被告与张利群(系原告之妻)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9月24日止尚欠唐新春货款92270元。后被告未支付所欠货款。证明以上的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原告证据1-4。原告证据1-4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被告陈顺利、郑琴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故对原告证据1-4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与被告陈顺利、郑琴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对账双方确认截止2015年9月24日二被告尚欠唐新春货款为92270元,原告虽称被告口头承诺会将不能兑付的支票金额予以支付,故在对账时进行了核减,但依据对账单上被告手写欠条载明的时间,兑付遭拒在前,对账在后,即原告明知支票不能兑付仍在对账时予以核减,且也未在对账单上予以说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4700元没有事实依据,故对于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顺利、郑琴琴尚欠原告货款92270元事实清楚,原、被告虽未约定付款期限,但在原告主张权利后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陈顺利、郑琴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顺利、郑琴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古镇胖子水晶门市部货款9227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7.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70元,合计2367.5元,由原告承担463元,由二被告承担190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95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张婷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二○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