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振华与被告唐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唐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陈振华,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被告唐纯龙,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原告陈振华与被告唐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小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何海洋担任记录。原告陈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纯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华诉称,被告唐纯龙于2011年3月25日借原告陈振华现金25,400元,约定月息三分,此后被告陆续偿还了原告现金10,000元,但被告2012年后至今未再偿还剩余金额。鉴于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借的本金15,400元及利息21,000元。被告唐纯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振华与被告唐纯龙原系同事关系,2011年3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4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借到陈振华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元整是实(25,400元),月息叁分,唐纯龙,2011年3月25日”。此后至2012年3月份,被告共向原告偿还了10,000元,原告认可被告偿还的该10,000元为本金。因催讨未果,原告诉至本院酿成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纯龙向原告借款25,4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可见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明确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所借款项,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1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双方的该项约定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标准,应当予以调整为每月按利率2%的标准计算借款利息,故足月算至开庭之日止(2015年12月),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利息为19,648元。又因被告唐纯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故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振华借款本金15,400元;二、限被告唐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振华借款利息19,648元(利息暂足月计算至2015年12月,后续利息按每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唐纯龙负担400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谭小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