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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徐秀会与温继丹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会,温继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徐秀会,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温继丹,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会诉被告温继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