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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海军与马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马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148-1号原告张海军。被告马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马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辉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邸水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