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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终字第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陈志英、白鹤玲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英,白鹤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终字第2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志英,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叶晓群,北京市智舟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鹤玲,女,1947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代理人XXX,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英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子明审 判 员 李德权代审判员 邹德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秀丽发还提纲山海关区人民法院:你院移送的白鹤玲诉陈志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决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参考:。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租期执行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上半年租金,满六个月后十五日内交清下半年租金。”故本案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二、陈志英在一审、二审均主张过诉讼时效问题,应进一步查清本案诉讼时效是否有中止、中断的情形。主审人:李德权联系电话:767****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