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花井杰与高勤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花井杰,高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花井杰,农民。被执行人:高勤辉,农民。本院在执行花井杰与高勤辉买卖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高勤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高勤辉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彦二0一六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