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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嵊嵊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文斌、朱存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朱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被执行人朱存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嵊嵊商初字第000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存龙(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存龙(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存龙(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存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9的存款人民币138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