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嵊商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张文斌、朱存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斌,朱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22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被执行人朱存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嵊嵊商初字第000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存龙(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存龙(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存龙(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存龙(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29的存款人民币138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海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