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闻民东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与黄文才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黄文才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闻民东初字第597号原告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虎龙,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新安,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光祥,闻喜县礼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文才,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黄文才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闻喜县礼元镇裴柏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红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