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杭淳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郑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郑国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杭淳民初字第246号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新军。委托代理人:章献彪。委托代理人:方小飞。被告:郑国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国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72元,减半收取7236元,由原告淳安美饰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