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寇蕊萍与周国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蕊萍,周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字第157号申请人寇蕊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国强,男,汉族。寇蕊萍与周国强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新民初字第0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寇蕊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寇蕊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2执字第15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东荣审判员 郑银生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答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