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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36号原告于某甲,农村居民。被告于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