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36号原告于某甲,农村居民。被告于某乙,农村居民。本院受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甲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甲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甲撤回对被告于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