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指执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蒋庆师申请执行陈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庆师,陈念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指执字第29-8号申请执行人:蒋庆师,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陈念兴,男,汉族,住东营市河口区。蒋庆师申请执行陈念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河指执字第29-3号查封的裁定,因被执行人陈念兴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念兴与岳连英共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