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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维臻与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维臻,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财保37号申请人李维臻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李维臻与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凯宇置业有限公司在高密市凤凰大街南家纺路西凤城商品*号楼*单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移、抵押、租赁、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