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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9月生,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7月生,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张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