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2民初2号原告:张某某,女,1981年9月生,住安徽省石台县。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7月生,住安徽省石台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张某某在法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跃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