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8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春玲与马特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玲,马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805-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玲,女,汉族,无职业,住锡林浩特市。被执行人马特,男,达斡尔族,住锡林浩特市。本院依据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14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特每月支付婚生女马傲雪抚养费1000.00元,从2014年10月份起每月月底支付至独立生活时止。截至2015年12月共计140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0元,执行费665.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初字1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姜仲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云云第2页共1页第3页共1页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