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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超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49号罪犯刘超,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72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刘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四年九月至二○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六点六分,二○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