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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李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李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吴传,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法定代表人魏伟,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苏战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新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强,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李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李明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