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李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李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建设东路。。法定代表人吴传,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段荣庆,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7层711号。。法定代表人魏伟,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委托代理人苏战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高新树,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明强,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诉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李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以李明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南阳市惠友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琳瑜审 判 员 李明军人民陪审员 乔卿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