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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02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郁春平与武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春平,武顺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496号原告郁春平,女,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石仁贵,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顺明,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郁春平诉被告武顺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郁春平以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郁春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为126.5元,由原告郁春平负担。审判长  郭全林审判员  杨 炜审判员  张茹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