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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一审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16)粤0703民初137号中山西林叉车有限公司、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你方与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三、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手续;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五、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40元,保全费元,应收金额合计:2040元本院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华园东路3号;邮政编码:529000联系人:;联系电话:查询网址:http://www.gdcourts.gov.cn/gdgy/s当事人:中山西林叉车有限公司、江门华尔润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案件查询密码:142916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