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谭迎庆因与被上诉人罗铁乔、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迎庆,罗铁乔,李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迎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铁乔(又名罗铁桥)。委托代理人杨武伟,湘潭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平。上诉人谭迎庆因与被上诉人罗铁乔、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2016年1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时,上诉人谭迎庆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本院还查明上诉人谭迎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谭迎庆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莉审 判 员 曾波毅代理审判员 周 尧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