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闫明与王桂芳、于永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明,王桂芳,于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5民初215号原告闫明。被告王桂芳。被告于永刚。原告闫明诉被告王桂芳、于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2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