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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3民辖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法国爱克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法国爱克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辖终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冠一,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梅,广东广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孔谦,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邵金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恒,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成龙,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法国爱克森医疗科技有限公司(ECHOSEN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意大利广场30号(30PlACED'ITALIE75013PARISFRANCE)。法定代表人克劳德﹒勒努瓦(ClaudeLenoir)。上诉人上海回波医疗器械技术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指控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不在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遂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审法院受理的地域范围包括在上海市长宁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虽然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但鉴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不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该辖区内的相关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原审法院审理,因此,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寿仲良审判员  杨 韡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冰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