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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炮手诉白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炮手,白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68号原告陈炮手,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被告白小龙,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炮手诉被告白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炮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炮手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炮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炮手承担。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