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方艳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方艳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2号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洪平。被告:方艳平,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马头村溪塘角巷*号。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艳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