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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陈广兵与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广兵,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3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兵,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平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一奇,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广兵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广兵、被上诉人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网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丁一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广兵于2014年9月30日进入发网公司担任仓库作业员,双方签订一份期限为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4.1.1条约定:试用期届满后陈广兵基本工资为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30元,发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陈广兵的工作表现向陈广兵额外支付奖金;第4.1.2条约定:发网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陈广兵加班(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并应以上述第4.1.1条项下的试用期届满后的假期工资为计算基数……;第12.3条第(3)项约定:若发网公司依照本合同需向陈广兵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于陈广兵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后,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若双方未就经济补偿签订书面协议,该补偿应于陈广兵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后的次月底汇至陈广兵指定的银行账户,陈广兵若未依照本合同约定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发网公司有权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除第4.1.2条之外,该劳动合同中的其他部分均无假期工资的表述内容。陈广兵于2015年4月1日向发网公司递交《员工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实际工资与入职告知工资不符,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表格显示陈广兵工号为20555,所在部门为青浦三仓,直属部门经理意见一栏有赵淑仁签名。同日陈广兵填写了《员工离职交接单》,该表单所在部门负责人一栏有顾越签���。陈广兵于2015年5月12日申请仲裁,要求发网公司支付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制度工作日延时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加付100%赔偿金、支付超标安排加班的赔偿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资不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加付5倍赔偿金、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经济补偿在离职交接的次月底支付的条款无效及支付造成的损失、确认发网公司以欺诈方式与陈广兵签订的合同无效并支付赔偿金、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考核奖金差额及其他克扣项目、支付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付100%赔偿金、支付2014年度和2015年度年终奖及加付100%赔偿金。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7,540.1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606.90元,对陈广兵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不服该裁决遂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31,270.73元(其中延时加班工资28,304.78元、国定假日加班工资2,965.95元)及加付100%赔偿金31,270.73元;2、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超标安排加班的赔偿金24,237.71元;3、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51.48元;4、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2014年10月-2015年3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471.80元及加付5倍赔偿金7,359元;5、确认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以假期工资为计算基数违法无效,并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6、确认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次月底支付违法无效,并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7、确认用人单位以欺诈方式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法无效,并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8、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考核奖金差额及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其他克扣项目共计672.68元;9、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810.94元及加付100%赔偿金810.94元;10、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2014、2015年年终奖1,470元及加付100%赔偿金1,47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发网公司的招聘广告显示中专学历的正式员工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830元、岗位工资320元,转正后另有考核奖金300元/月。该广告页另载有:“转正后表现优秀者,薪资可上调,综合工资3000-4000元!”“其他说明:1、工作常年白班;2、免费工作餐;3、可提供住宿;4、提供社保、带薪年假、各种节日福利、年终奖等。”发网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陈广兵工资,陈广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领取���月平均工资为2,606.91元。发网公司设有工资查询系统。发网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为:准备时间8:50-9:00,冬季(10月1日至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2:30-17:30,夏季(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发网公司对陈广兵实行人工点名考勤,并在月底进行考勤汇总。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发网公司在2013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对公司的仓库操作等岗位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审法院又查明:根据陈广兵的社保缴费信息,陈广兵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发网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为陈广兵办理了社保转入手续,上家单位于2014年9月5日为陈广兵办理了社保转出手续,陈广兵2014年9月的缴费状态为暂停缴费。原审法院再查明:发网公司在2015年6月2日的仲裁庭审中陈述:上班��会开10至20分钟会议,在会议时会点名考勤;每周安排陈广兵1至2天休息。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双方一致确认发网公司对陈广兵进行考勤,故应由发网公司对陈广兵的出勤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发网公司提供了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考勤记录,因该考勤记录为汇总件,无原始考勤记录与之对应,陈广兵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发网公司提供的该组考勤记录,不予采信。陈广兵主张的延时加班时间强度过大,不符合人体正常可负荷的程度,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陈广兵主张的加班时间,不予采纳。现发网公司在仲裁中提供了包括其他员工出勤情况的考勤表,该考勤表记录的员工出勤时间基本符合陈广兵与发网公司陈述的作息时间,且所有员工的上��班时间均基本一致,符合陈广兵关于其上下班均开会点名,所有员工上下班时间一致的陈述,又因该考勤表中部分天数仅陈广兵一人的下班时间与其他员工不一致,明显不合常理,故参考其他员工的上下班时间,合理认定陈广兵的上下班时间。另发网公司在仲裁中认可陈广兵每天需提前10至20分钟开会,此期间应计入工作时间。综上,法院认定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共计347.14小时。双方对陈广兵的工资情况主张不一,并分别提供了工资清单予以证明,因发网公司确认其公司有工资查询系统,而陈广兵提供的工资清单从形式上来看符合工资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且工资的项目、金额等亦可与招聘广告相互对应,故对陈广兵提供的工资清单予以采信。从陈广兵提供的工资清单看,发网公司未发放陈广兵加班工资。陈广兵每月固定项目工资金额为2,450元。发网公司应按照2,450元的150%支付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工资7,331.84元。现仲裁裁决发网公司支付陈广兵上述期间延时加班工资7,540.10元,发网公司对此无异议,故发网公司应按照仲裁裁决支付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7,540.10元。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国定假日加班工资2,965.95元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依法不予处理。劳动行政部门未就陈广兵的加班工资责令发网公司限期支付,故对陈广兵主张要求发网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100%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超标安排加班的赔偿金24,237.7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发网公司未支付陈广兵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陈广兵以此为由解除了与发网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发网公司应按照陈广兵的工作年限及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应发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2,862.21元,支付陈广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62.21元。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剔除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陈广兵每月工资扣除社保自付部分后实际领取的工资均未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对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471.8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加付最低工资差额5倍赔偿金7,359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陈广兵主张劳动合同的第4.1.2条关于加班工资以假期工资为计算基数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导致加班工资计算标准降低,故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并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因双方劳动合同中除了第4.1.2条之外的其余部分均未提及假期工资,仅凭第4.1.2条无法看出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且发网公司亦认可陈广兵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其月固定工资,故对于陈广兵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主张双方劳动合同的12.3条第(3)项关于经济补偿金在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后的次月底发放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故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并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协商一致作出约定,劳动合同的12.3条第(3)项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的规定,故对于陈广兵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主张其入职时发网公司的招聘广告称日常工资为3,000至4,000元,但其实际月工资并未达到该标准,故发网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因招聘广告中已写明转正后表现优秀者,薪资可上调,综合工资3,000元至4,000元,而陈广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表现优秀可上调薪资的员工,且其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亦不低于该招聘广告中所列的保底工资,故对于陈广兵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陈广兵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合同系在违背陈广兵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故对于陈广兵要求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主张其月工资中的考核奖金标准为300元,当月出勤满26天即应全额发放,并提供招聘广告予以证明,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已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就劳动报酬做出了约定,陈广兵的工资标准应以该约定为准。现陈广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每月出勤满26天即应发全额考核奖金300元,发网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对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考核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资中其他补扣项目共扣发工资186.93元,发网公司对于其他补扣项目的说明前后矛盾,亦未就其扣发陈广兵工资提供合理依据,故应返还陈广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扣发工资186.93元。陈广兵的社保缴费情况显示其进入发网公司工作前中断了工作,其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条件而不得享受年休假,故对于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0.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要求发网公司加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0%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陈广兵以招聘广告为依据,要求发网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年终奖,因该招聘广告并未写明年终奖的金额及发放条件,陈广兵亦认可发网公司告知其年终奖的发放系根据公司业绩决定,现陈广兵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2014年、2015年年终奖发放条件,故对于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2014年、2015年年终奖1,47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加付年终奖100%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广兵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7,540.10元;二、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广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扣发工���186.93元;三、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广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862.21元;四、驳回陈广兵的其余诉讼请求(不包括不予处理部分)。原审判决后,陈广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陈广兵上诉称:1、发网公司提供的考勤是其单方面制作的打印件,没有陈广兵或其他劳动者的签名,不能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发网公司拒不提供有陈广兵及其他员工签名确认的考勤原件、签到本原件及打卡记录,实际对陈广兵和其他员工的工作时间作了篡改。陈广兵每季度加班500小时左右,完全在人体负荷范围内,也符合物流快递行业工作时间特点。关于国定假日加班工资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仲裁笔录和裁决书中均有记载。陈广兵工资清单上显示平时领取的工资中不含加班工资,故应以日常实际应发月平均工资��加班基数。发网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无需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前置处理。2、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及其他克扣的金额;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发网公司规定在办理交接手续的次月底支付违反了法律规定。3、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假期工资,直接降低了法定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该约定无效,发网公司应支付赔偿金。4、双方以招聘广告为基础签订的劳动合同,招聘广告上写明转正后薪资可上调,综合工资3,000-4,000元,即陈广兵在发网公司的工资不应低于3,000元。现陈广兵实得工资低于3,000元,所以发网公司未向陈广兵告知真实综合工资水平,属于欺诈行为。5、招聘广告上载明考核奖金300元每月,该招聘广告内容应视为双方劳动合同的补充,发网公司应该支付。6、发网公司认可的社保缴费明细上明确记载陈广兵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连续缴费16个月,陈广兵在2014年9月30日入职发网公司前已经具备享受年休假的条件。7、年终奖在劳动合同和招聘广告中有明确约定,发网公司在原审庭审中对年底加付1至2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并无异议,发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对其经营情况进行举证,发网公司没有举证的情况下,至少应支付陈广兵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年终奖。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原审时的诉讼请求。发网公司辩称: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陈广兵的主张没有依据,同意原审法院的判决,请求驳回陈广兵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广兵提交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考勤表复印件,证明发网公司存在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原件及陈广兵的实际工作时间。经质证,发网公司认为,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考勤表上也没有发网公司的公章或负责人签字。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陈广兵的加班时间存有争议,陈广兵认为其平均每月加班100多小时,并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提交了考勤表予以佐证,但该考勤表仅为复印件,亦未得到发网公司的认可,故陈广兵仅凭该份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发网公司在仲裁期间及原审诉讼阶段均提交了陈广兵的相关考勤记录,原审法院对发网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陈广兵的考勤汇总件不予采信,并调取了发网公司在仲裁期间提交的包含陈广兵及其他员工考勤记录的考勤表对其加班时间进行综合认定,当属合理,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陈广兵加班时间予以确认。根据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原审法院根据陈广兵提交的工资清单确定其每月固定工资为2,450元,并以此为基数计算陈广兵的加班工资,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驳回陈广兵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100%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确,本院予以认同。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65.95元及加付100%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确已经过了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陈广兵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超标安排加班的赔偿金,缺乏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经济补偿金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陈广兵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加班工资等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陈广兵的工作年限及应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及赔偿金的请求,以及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无效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原审法院已作详尽阐述,理��正确,判决无误,本院予以认同。发网公司与陈广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陈广兵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次月底支付无效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陈广兵认为其实际月工资未达到招聘广告中载明的工资标准,发网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确认其与发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陈广兵与发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满后的月基本工资为1,830元,即陈广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知晓自己的工资水平,招聘广告并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且发网公司的招聘广告中明确“转正后表���优秀者,薪资可上调,综合工资3,000-4,000元”,陈广兵亦无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故陈广兵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考核奖金问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作出约定,陈广兵认为招聘广告应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并以招聘广告为依据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考核奖金差额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现陈广兵并无证据证明发网公司克扣其考核奖金,原审法院对其要求发网公司支付考核奖金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发网公司对陈广兵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资中其他补扣项目未作合理解释,原审法院要求发网公司将该部分扣款返还陈广兵,亦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陈广兵确认在进入发网公司工作之前处于离职状态,中断了工作,因此陈广兵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其要求发网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加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0%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维持。是否发放年终奖系用人单位自主经营的权利事项,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年终奖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年终奖的数额。本案中,陈广兵与发网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并未有关于年终奖的明确约定,陈广兵要求发网公司支付年终奖并加付100%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第174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二、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三、驳回陈广兵要求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加付延时加班工资的100%赔偿金、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965.95元及加付100%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陈广兵要求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超标安排加班的赔偿金24,237.71元的诉讼请求;五、驳回陈广兵要求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差额1,471.80元及加付5倍赔偿金7,359元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陈广兵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以假期工资为计算基数的约定违法无效、并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的诉讼请求;七、驳回陈广兵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金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次月底支付的约定违法无效、并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的诉讼请求;八、驳回陈广兵要求确认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欺诈方式使陈广兵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效、并支付赔偿金16,302.92元的诉讼请求;九、驳回陈广兵要求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考核奖金差额的诉讼请求;十、驳回陈广兵要求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10.94元及加付100%赔偿金810.94元的诉讼请求;十一、驳回陈广兵要求上海发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4、2015年年终奖1,470元及加付100%赔偿金1,470元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陈广兵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树良审 判 员  姜 婷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