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0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花与被执行人罗月新、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法执字第02395号申请执行人黄金花(曾用名黄金华),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月新(曾用名罗勇),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韦春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金花与被执行人罗月新、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以(2015)宁法执字第02395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5)宁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5)宁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金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4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