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5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方秀芬与陈玉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秀芬,陈玉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450号申请执行人:方秀芬,女,195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鹿亭乡晓云村上村4队。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57********。被执行人:陈玉铨,男,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兰江街道江南新城西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47********。申请执行人方秀芬与被执行人陈玉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己于2015年1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被执行人支付借款20000元,于2016年2月7日前支付3000元;自2016年3月起每月12日支付2000元,直至全部付清为止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54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