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曲波与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田照林、田春耕、武丽霞、王建伟、王保菊、邓宏辉、田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波,洛阳九创重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田照林,田春耕,武丽霞,王建伟,王保菊,邓宏辉,田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曲波,男,汉族,1965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洛阳九创重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广深路。法定代表人:田照林。被执行人:田照林,男,194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洛阳九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田春耕,男,197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洛阳九创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武丽霞,女,194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保菊,女,1955年10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邓宏辉,男,1979年09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田丹,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邓宏辉妻子。关于曲波诉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田照林、田春耕、武丽霞、王建伟、王保菊、邓宏辉、田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田照林、田春耕、武丽霞、王建伟、王保菊、邓宏辉、田丹至今未履行义务。曲波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田照林、田春耕、武丽霞、王建伟、王保菊、邓宏辉、田丹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介江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