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赫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银诉王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王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朱银,女,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赫章县古达乡。被告王伦,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威奢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诉被告王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羁押在外地待释放后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银负担。审判员 赵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