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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银诉王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银,王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赫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朱银,女,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赫章县古达乡。被告王伦,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赫章县威奢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银诉被告王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羁押在外地待释放后再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朱银负担。审判员  赵明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