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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张应文与张春霞、李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文,张春霞,李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张应文,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张春霞,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南沙区,被告:李志康,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中国澳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应文诉被告张春霞、李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应文以打算与各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要求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139元,由原告张应文承担。审 判 长  刘 南审 判 员  陈奕衡代理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陆瑶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