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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610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黄曾用,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0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到被告人黄某甲位于济源市天坛办事处北潘村西7巷9号的家中要账时,二人发生争执,黄某甲持三棱刀与王某发生厮打,致王某左手掌被划伤,后黄某甲对王某拳打脚踢,致王某胸部左侧第2、3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于2015年9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黄某甲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及欠款共计6万元,王某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黄某乙的证言,济源市中医院住院病历,济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赔偿款收到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向被害人王某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判员  连欢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