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东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世璜,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曜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春光,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梁珍,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品格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田阳八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少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梁芳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品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世璜,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春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反诉被告)广西品格公司诉称,201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样板房装修工程,工程地点在田阳县壮城项目;合同约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后,双方结算审定,甲方扣除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余款,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保修期满,扣除工程维修已用费用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修金;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时,甲方每天按未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2013年11月8日,样板房装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2月3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审定,暂扣质保金及预付后应支付工程余款125273.36元,且被告总经理签字同意支付工程余款。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工程余款125273.36元和质量保修金31177.65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273.36元及利息6177.86元(125273.36元×6%×300/365,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31177.6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8.2元(125273.36元×0.0001×300,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公司辩称,1、双方还没有完成结算,工程造价未最终确认,因此被告有权在结算价出来之前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原告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在双方对工程修复之前,被告暂时不支付原告工程款。因原告不履行合同义务,故不退质保金。3、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公司反诉称,2012年3月7日双方签订《样板房装修工���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必须在2012年4月25日竣工。然而合同签订后,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偷工减料,原本一个多月的工程竟然用将近两年时间也没有完工。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每逾期一天按结算总价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故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634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品格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我们不认可被告的反诉请求,本案的工期拖延是因为被告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变更、图纸变更而造成的,原告没有违约行为,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的反诉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从2013年11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到2015年11月7日,被告没有提起工程拖延的诉讼请求。原告(反诉被告)广西品格公司举证如下:1、2013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2、2013年11月8日工程竣工验收单1份,证明原被告对样板房装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3、壮城项目工程结算款申请表、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结算审定,暂扣质保证金及预付款后应支付工程余款为人民币125273.36元的事实;4、工作联系函、工作联系函回复67份,证明工程工期顺延到2013年4月份系被告造成的事实。被告(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公司举证如下:1、《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1份;2、竣工验收单1份,证明监理单位没有盖章,竣工手续未完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1、在履行合同中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2、本案涉案工程是否已经结算?工程造价是多少?3、本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4、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5、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6、被告的反诉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第2号证据的三性有异议,认为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因此监理公司复核时不同意盖章;对原告提供的第3号证据有异议,认为两份结算申请表没有经过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未生效;对原告提供的第4号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1)证据中有部分不是原件,(2)绝大部分被告只是签收而已,并不代表认可里面的内容,只有极少数同意延期,例如第22页,仅仅同意延期25天。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2号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第1号证据,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第2、3��证据,被告有异议,该证据有被告单位盖章和各部门签字确认,故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第4号证据,被告有异议,该证据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收,且与双方诉辩事由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供的第1、2号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法律事实如下:2012年3月7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装修被告位于田阳县壮城项目的样板房装修工程。二、承包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地面装修、墙面装修、天面装修、配合甲方家具安装及与各专业分包的配合工作,包括装修施工图纸中相应的涉及水电改造及安装的电气、给排水工程,除空调系统、园艺绿化、窗帘、家具、饰品外的所有装修工程,具体承包范围为:A、红岸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壮城中式、咖啡厅户型样板房设计施工图》之全部内容;B、乙方负责建筑垃圾清运以及施工完成后进行专业清洁等。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2012年3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4月25日(不可改变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8个日历天,如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可以工期顺延的情形,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签证,并且该签证必须在进行结算时一并送交甲方,否则该签证视为无效;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每次超过8小时,(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可以顺延的其他情况;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四、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形式,其中人工和辅材为预算清单固定单价)暂定为731321元。五、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总造价=综合单价×数量×(1+30%)+设计变更增减款,因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增减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三套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未按约定提交,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进行,致使不能按约定支付工程结算尾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乙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将工程交付甲方,无权留置工程。六、工程质量及规范、标准:必须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七、材料约定:本工程材料由乙方采购及保管,须符合国家标���及相关指标规定,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图规定或甲方确认的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进行采购。八、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50%时,甲方按乙方本次完成项目工程量,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乙方累计实际完成总工程量的100%时,甲方按乙方本次完成项目工程量,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审核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并同时返还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后,双方结算审定,甲方扣除结算总价的5%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后15个工作日内结算余款。九、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时,按整改合格后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天���,乙方施工人员、材料及设备退场。十、双方的责任。十一、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不能在约定工期内竣工的,属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万分之四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甲方每天按应未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若逾期15天仍未支付进度款,乙方有权停工,竣工工期相应顺延。十二、质量保修:乙方对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免费保修,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保修期满,扣除工程维修已用费用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余款给乙方(质保金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11月11日间,原告共向被告发出了81份《工程联系函》,《工程联系函》的主要内容是原告要求被告因工程设计图纸变更、材料变更,增加、变更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主体工程影响原告施工进度,工期顺延,预付工程进度款,返还保证金,原告退场时间等问题进行签证,被告收到《工程联系函》后,在相应《工程联系函》签证确认。2013年11月8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了《工程竣工验收单》,原、被告双方、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在该验收单盖章、签字。2015年2月2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了一份《壮城项目工程结算款申请表》,经双方结算,工程结算款为623553.01元,质保金为31177.65元,已付款总额为467102元。同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工程款125273.36元,2015年2月8日,被告总经理罗小刚签署意见,暂扣质保金31177.65元后同意支付该笔工程款。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后,遂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5273.36元及利息6177.86元(125273.36元×6%×300/365���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31177.6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758.20元(125273.36元×0.0001×300,暂计至2015年12月25日);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应诉中提出反诉,请求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6349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于2012年4月2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320000元、2012年11月14日支付147102元。本院认为,一、本诉。201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3月7日签订的《样板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完成了装修,被告也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被告不按照约定支付装修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原告完成装修的工程款为623553.01元,扣除��告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467102元,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为125273.36元,有双方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壮城项目工程结算款申请表》和《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25273.36元,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约定,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款时,被告每天按应未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逾期违约金。2015年2月8日,被告方同意向支付工程结算款,但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5273.36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每天万分之一计算,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还约定,质量保修期为两年,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计,保修期满退回原告。本案工程质量保修金为31177.65元,保修期从2013年11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保修期满后,被告应退回原告工程质量保修金31177.65元,原告要求被告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31177.6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工程没有完成结算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二、反诉。被告提起反诉的理由是原告施工进度缓慢、偷工减料,没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即2012年4月25日竣工,已构成违约。综观本案事实,原告进场施工后,从2012年3月19日至2013年11月11日间,原告共向被告发出了81份《工程联系函》,被告收到《工程联系函》后,也在相应《工程联系函》签证确认,分析双方的函件来往内容,原告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竣工,是���为被告对工程设计图纸变更、材料变更,增加、变更了工程量,并非原告主观上拖延所致,是原告适应被告变更要求的合理期限,并且原告也按被告的要求履行了装修义务,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涉案工程双方于2015年2月2日进行结算,被告提起反诉请求,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提出被告的反诉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125273.36元;二、被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25273.36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照每天万分之一计算;三、被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退回原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31177.65元;四、驳回原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品格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元,被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1785元(被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广西田阳八桂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百色市财政局,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潘少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