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军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姜亚。上列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