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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伏运余与孙月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运余,孙月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52号申请人伏运余。被执行人孙月仕。案由: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依据:本院(2014)港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伏运余与被执行人孙月仕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山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