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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继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胡延梅。委托代理人王京宝,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被告朱某丙。被告朱某丁,1954年4月8日上。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陈香芹代理人审判员闫杰人民陪审员  杜永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