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卞康与汤光辉、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康,汤光辉,连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15号原告卞康,男,1971年7月25日生,回族。被告汤光辉,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连娟娟,女,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卞康诉被告汤光辉、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