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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卞康与汤光辉、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康,汤光辉,连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15号原告卞康,男,1971年7月25日生,回族。被告汤光辉,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被告连娟娟,女,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卞康诉被告汤光辉、连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刘敬善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仲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