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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关于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三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696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