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执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文兴与被执行人王辉煌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兴,王辉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兴,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德化县人。委托代理人周瑞珍,福建岱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辉煌,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徐文兴与被执行人王辉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德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文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辉煌偿还借款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辉煌尚欠申请执行人徐文兴20000元未履行。通过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2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东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