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罪犯詹浩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4号罪犯詹浩彬,男,汉族,1989年4月7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太湖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作出(2007)宜刑初字第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浩彬犯抢劫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政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1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詹浩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浩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浩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浩彬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