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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梁亦佳与周锦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亦佳,周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梁亦佳,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周锦秀,女,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梁亦佳与被执行人周锦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三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限被告周锦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90000元给原告梁亦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短期内没法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4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才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