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与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401号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刘法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婷、陈小虎(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季梁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0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2880元,由原告宜兴市安达信封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