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淑霞与张成军离婚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霞,张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保字第147号原告徐淑霞,身份证号码15292119781205****,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张成军,身份证号码15292119721003****,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经营者,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淑霞诉被告张成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淑霞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小区某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已办理合同,阿拉善左旗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的合同编号为:2009-000****)进行诉讼财产保全,案外人欧某以其所有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小区的某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成军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小区(阿拉善左旗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登记的合同编号为:2009-000****)的某房屋产权交易手续予以查封十二个月;二、对案外人欧某提供其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小区的某房屋产权交易手续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 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