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邓某,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和小孩健康成长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阳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