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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邓某,女,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以为了家庭和睦和小孩健康成长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阳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世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