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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陈剑然与汤卫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然,汤卫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东民一初字第775号原告:陈剑然,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2825。委托代理人:谭红玲、周春燕,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汤卫红,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公民身份号码×××244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然诉被告汤卫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然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剑然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嘉豪黎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