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刘建强与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强,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811号原告刘建强,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51号。法定代表人杨朴。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强与被告重庆鼎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建强承担。审 判 员 陈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维书 记 员 黄萍 百度搜索“”